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陳裕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昕韋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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