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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