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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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楊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壽清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應予返還。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於104年12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時,257-1、257、258地
號土地之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7萬2,060元、645萬6,600元、3,277萬8,720元,合計4,530萬7,380元,有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稽(見本院卷外放報告書第2頁),而上訴人就上開三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4(見原審卷1第31、34、36頁土地登記謄本),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2萬6,845元(計算式:45,307,380*1/4=11,326,8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704元,上訴人已繳納11萬6,280元(見原審調字卷第1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4,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556元,上訴人已繳納17萬4,420元(見本院卷1第25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6,864元。
就溢繳部分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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