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 楊明正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 張壽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被告 張智昌
張智駿 張智明 楊金龍 楊坤榮 廖美雪 廖金吉 廖美月 廖美霞 廖美玉 廖美娥 張廖錦 廖廷維 廖文達 廖曉微 廖均珮 廖蕙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賴彥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