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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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建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建祥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