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091號債權人 莊妙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秉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㈢確認附表江秉榮為「付款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正為
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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