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4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4年度易字第17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羈押至今已近半年,家中事務均未能處理,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佩蓉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