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對被告丁○○起訴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按原告主張
被告應返還之房屋面積約九十四點二六平方公尺,即面積約
為二十八坪,復按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本件房
屋附近不動產每坪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
元以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房屋金額應為一百三十四萬八千
八百七十四元(200,000元X28坪-公告土地現值45,100元/
平方公尺X94.26平方公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
百六十五元,即原告就本件訴訟費用有溢繳四萬二千零七十
五元之情事。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