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89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己○○
乙○○
庚○○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7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被告己○○負
擔新臺幣肆拾捌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玖拾肆元,被告庚○
○負擔新臺幣捌拾伍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壹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