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號債權人 吳坤山 債務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借用朋友 張陳鳳英 之名義,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千益民間合會,會員連會首共25人,約定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每月每會7,500元,有互助會單為證。債權人按月繳納會款,未料至98年5月5日(即第1會)債務人竟宣告倒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所繳納之會款共計15萬元,但經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