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丁○○
丙○○○○○○乙○○庚○○戊○○甲○○己○○上列上訴人間因98年訴字第18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73元,上訴人丙○○○○○○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33元,上訴人乙○○、庚○○、戊○○應共同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33元,上訴人甲○○己○○應共同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73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