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