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撫卹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閻崇楠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
參加人 杜星亮
杜彩芳 杜秋菊 杜彩菊 閻國珍 閻仙娥 閻香桃 閻嬌娥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嚴明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撫卹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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