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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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梁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宴隆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2,347元〔(東義段10-3地號土地面積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5,450元/平方公尺)+(東義段10-4地號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6,214元/平方公尺)+(東義段10-5地號土地面積9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5,965元/平方公尺)+原證3支票存根所載系爭三筆建物所有權移轉價值2,954,000元〕,應繳裁判費168,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