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蘇秀姃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嚴技美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3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