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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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陳彥嘉 被上訴人 黃水春 訴訟代理人 張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其中第四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除因提起上訴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之外,另因送請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鑑定,上訴人墊付10,000元,有上訴人於民國103年4月8日陳報之鑑定費用收據影本附卷可稽。本院於103年8月2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中就第二審訴訟費用之部分,因漏未計算上揭鑑定費用10,000元而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周俞宏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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