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郭秀霞 相對人 陳振成 關係人 籃曉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振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郭秀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振成之監護人。
指定籃曉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振成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間因二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籃曉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相對人臥床、眼睛睜開、用鼻胃管,對呼叫無反應、眼珠不會轉動(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之前就中風過,103年5月再次中風後變得更嚴重)。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腦中風多次,已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8分,無法發出任何有意義之言語、反應,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9月1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之配偶,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及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振成與聲請人育有三名子女,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同意書1份、戶籍謄本4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振成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之監護人;又關係人籃曉翠係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之長媳,與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設於同戶籍,住所離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現居之嘉義市私立保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較近,對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之財產狀況具一定瞭解程度,並經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陳振成之其他子女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