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宇明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宇明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宇明因:(一)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3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6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二)詐欺、竊盜、妨害兵役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9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10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3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罪刑,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3月確定。(三)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8年9月14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11月2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10月21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37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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