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冠誌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冠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冠誌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蘇冠誌前於97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受刑人自97年11月14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5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