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政輝選任辯護人張立業律師
林輝豪律師 陳冠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41條第8項」應更正為「刑法第41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41條第8項」顯係「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誤寫,此可觀諸原判決理由欄㈤之記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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