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鄭士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幸福人壽保險股份│元大商業銀行│99年6月20日│60,000元│AF0000000│││有限公司 李明忠 │城中分行││││├──┼────────┼──────┼──────┼─────────┼─────┤│002│幸福人壽保險股份│元大商業銀行│99年6月20日│60,000元│AF0000000│││有限公司李明忠│城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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