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此一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
其拘束。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
租賃物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此為系爭租
賃契約書第12條所明定,則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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