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6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劉梅桂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梅桂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原告:甲○○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其餘尾款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
新台幣貳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