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 肆拾萬元(計算
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肆仟 肆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5,000元x12月÷10%=5,4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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