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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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34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0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
,尚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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