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欣煒受刑人王思又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王思又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欣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欣煒因被告王思又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1月31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又被告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被告自陳新址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然被告經依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其現亦無任何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被告
103年6月27日刑事聲請移轉代執行狀、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103年8月6日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以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又具保人並未在監在押,惟經檢察官通知後,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有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足憑。綜上,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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