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癸○○
戊○○○聲請人明泰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宙○○聲請人庚○○
午○○亥○○辰○○丁○○○壬○○玄○○丙○○申○○甲○○己○○戌○○地○○天○○子○○
62號酉○○乙○○巳○○
號宇○○丑○○未○○寅○○辛○○卯○○前列二十七人共同代理人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