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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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8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新砂石行│彰化銀行新明分行│96年10月15日│6,770元│CN七二一八一一│││1│││││三││├─┼─────────┼─────────┼───────────┼────────┼────────┼──┤│00│全久工程企業有限公│華南銀行龜山分行│96年11月25日│34,178元│HC0三九三一0│││2│司││││三││├─┼─────────┼─────────┼───────────┼────────┼────────┼──┤│00│尚富野企業社│合庫銀行龍潭分行│96年11月30日│109,620元│NW一八八七二六│││3│││││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