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憲欽選任辯護人尤亮智律師
周仲鼎律師被告蕭 振弘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113號),嗣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鄭憲欽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振弘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鄭憲欽、蕭振弘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3113號被告鄭憲欽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號8樓(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現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尤亮智律師被告蕭振弘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憲欽、蕭振弘與微信暱稱「ohyesbaby」之人、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應召站機房共犯,共同基於引誘、容留及媒介東南亞外籍女子與男客性交之犯意,由不詳應召站機房共犯於網路「捷克論壇」張貼性交易訊息,並以Line通訊軟體不定期傳送性交易訊息予網友,而向不特定人引誘、媒介性交易,復以Line通訊軟體與男客聯絡後,安排男客前往外籍應召小姐長期居住之旅館房間內從事性交易,並由男客接受性服務後,直接支付性交易價金予應召小姐(計價方式:陰莖插入陰道之全套性交易,40分鐘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1小時為3300元;上開2種收費方式,應召站之抽成分別為1000元及1600元。如要求特殊服務,需再加付500元給應召小姐)。鄭憲欽、蕭振弘2人,負責之工作為帶應召女子進入旅館居住、並照顧應召女子之生活所需、每日為應召女子至櫃臺支付房費、且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所得;每日均由鄭憲欽、蕭振弘其中1人前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奇異果快捷旅館」,為該旅館內居住之外籍應召小姐「補貨」而提供外籍應召小姐居住及性交易所需之保險套、潤滑液、衛生紙、垃圾袋、沐浴乳等物,並向應召小姐收取性交易後應上繳予應召集團之價金、並為渠等至櫃台繳交房費,且於應召小姐換房間時負責為小姐搬家,鄭憲欽、蕭振弘2人乃自民國109年4月間起,以上揭方式,負責應召集團犯罪計畫中「容留」應召女子之分工,而容留附表所示之5名應召小姐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奇異果快捷旅館」內居住,並與其他應召站機房共犯共同引誘、媒介上開外籍女子與臺灣之男客進行性交易以營利。嗣經警長期蒐證後,於109年6月3日晚間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開旅館之工作空間及302、303、307、310、701、703號房,並經301號房內女子同意搜索,因而循線查悉如附表所示之5名外籍應召小姐、以及正進行性交易之男客;復循線蒐證、溯源後,再於109年7月23日持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鄭憲欽、蕭振弘2人,因而破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憲欽於警詢及本署│坦承伊自109年3月底起,去奇異│││偵查中之供述│果快捷旅店送貨,送保險套、衛││││生紙、潤滑液、衛生棉、飲料、││││水果、便當等,並自109年3、4││││月起伊開始找被告蕭振弘去送貨││││,都是送貨給外籍小姐,通常是││││每天去1次,有時買煙、飲料,1││││天就會去個2、3次,伊並當場跟││││妹妹(即外籍小姐)拿錢,少則││││2、3人,多則10幾人,伊再幫妹││││妹去櫃臺繳房費;伊是去3樓、5││││樓和6樓,每個小姐至少待1、2││││個禮拜,小姐都是東南亞臉孔;││││109年6月1日伊有幫5個妹妹換房││││間,伊把行李搬過去;伊幫忙送││││東西到奇異果旅店內外籍女子,││││每月約獲得3萬元左右的利潤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不法犯意,辯││││稱:伊不知道他們是經營色情的││││,伊想說有錢賺就好,不管是在││││做什麼云云。│├──┼───────────┼──────────────┤│2│被告蕭振弘於警詢及本署│坦承自109年4月起,伊即依被告│││偵查中之自白│鄭憲欽之指示,前往奇異果快捷││││旅館為應召小姐補用品,包含沐││││浴乳、漱口水、保險套、衛生紙││││、垃圾袋、潤滑液、杯水等用品││││都有,前一天被告鄭憲欽就會寫││││房號、及每個房間缺什麼東西給││││伊,伊都是直接上樓送東西,伊││││也有送水果、便當去警方查獲的││││這些房間過,主要是去3樓,有││││時是補1、2間的貨,多的時候是││││補5、6間的貨,都是中午去,伊││││去補貨的次數約1週2次;伊也會││││跟小姐收當天的房錢後再去櫃臺││││繳;伊在開始送貨1個禮拜後,││││伊有問過被告鄭憲欽是不是八大││││行業,被告鄭憲欽叫伊不用管等││││語。│├──┼───────────┼──────────────┤│3│同案被告即旅館店長 蘇挺 │被告鄭憲欽是該旅館之常客,伊│││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有看過被告鄭憲欽、蕭振弘2人│││供述│至櫃臺繳房費,也看過被告2人││││揹帆布袋進來旅館,被告2人有││││持續訂了5、6間房間,一直到警││││察來搜索為止;搜索時大概有10││││幾間是國外旅客住的,不一定是││││東南亞的,偶爾有看過金頭髮的││││外籍女子;伊有看過有人送便當││││給房間的外籍女子,1袋至少有5││││、6個便當等語,佐證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4│同案被告即旅館副店長簡│該旅館自109年1月間開始有東南│││ 嘉德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亞外籍女子入住,大概有10幾個│││之供述│,都是臺灣人打電話來訂房,住││││宿費是每日結帳等語。│├──┼───────────┼──────────────┤│5│同案被告即旅館櫃台人員│自109年1月起有很多外籍女子入│││康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住該旅館,比較多是東南亞,也│││中之供述、證述│有烏克蘭的;被告鄭憲欽(即胖││││男子)大多都是中午來,每次至││││少會付3、5間房間費用,有些外││││籍女子是自己拿護照來入住,有││││些外籍女子是跟被告鄭憲欽一起││││走進來,伊看過被告鄭憲欽1次││││帶3名東南亞女生來,被告鄭憲││││欽1次跟伊要3間房號房卡,並一││││次付款3間房間錢,伊把房卡把││││給被告鄭憲欽;印象中這種情形││││伊有看過2次,是在109年過年左││││右;那些外籍女子,便當店每天││││都會送午餐跟晚餐來,每次叫餐││││都會有7、8個便當;至於被告蕭││││振弘會來補貨,提一個很大的、││││像打高爾夫球的袋子,進去東南││││亞女子的那幾間房間,因為他常││││來,伊都會跟他打招呼,下來後││││他的袋子看起來變小了,應該是││││拿東西去那些房間,伊大概2、3││││天會看到被告蕭振弘1次;伊通││││常是看到被告鄭憲欽來付錢,被││││告蕭振弘來補貨,但是也有被告││││鄭憲欽來付錢過等語,證明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6│同案被告即旅館櫃台人員│自109年1月起有很多外籍女子入│││ 沈佳樺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住該旅館,主要是東南亞的外籍│││中之供述、證述│女子,會有臺灣人帶她們來入住││││,續住時男生會來付錢;被告2││││人伊都有看過他們帶外籍女子來││││入住,房費被告2人也都有付錢││││,被告2人每天都會來付房費,││││只是不會2個人一起來,都是其││││中1個人來,他們2個人來的頻率││││差不多等語。│├──┼───────────┼──────────────┤│7│證人即應召小姐NGUYEN│1.指示伊性交易之應召站上游為│││THIGIAU(即附表編號│微信暱稱「ohyesbaby」之人│││1女子)於警詢中之證述│。伊是做全套性交易。2.應召││││站業者會派人前來收錢(收抽││││成),幾乎是每天早上11點就││││會來敲門收錢。3.旅館房費伊││││不用支付。4.一開始是1名戴││││口罩男子帶伊進入301號房。│├──┼───────────┼──────────────┤│8│證人即應召小姐TRONG│1.指示伊性交易之應召站上游為│││THIBICHCHI(即附表│微信暱稱「ohyesbaby」之人│││編號2女子)於警詢中│。伊是做全套性交易。2.旅館│││之證述│房費伊不用支付,3餐有人將││││飯菜送來吊在房門把手,都是││││免費的。只會有人來收性交易││││的錢,其他錢都沒有收。│├──┼───────────┼──────────────┤│9│證人即應召小姐VOTHI│1.指示伊性交易之應召站上游為│││THUY(即附表編號3女│微信暱稱「ohyesbaby」之人│││子)於警詢中之證述│。伊是做全套性交易。2.每日││││會有人來房間跟伊收性交易的││││錢。3.一開始是1個臺灣男生││││帶伊入住。4.房費是伊自己支││││付,用餐是伊自己出去外面買││││。│├──┼───────────┼──────────────┤│10│證人即應召小姐 黎氏玄珍 │1.指示伊性交易之應召站上游為│││(即附表編號4女子)│微信暱稱「ohyesbaby」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伊做全套及半套性交易。2.││││每天中午應召站業者都會到伊││││房間跟伊收取性交易的錢。3.││││旅館房費伊不用支付。中餐及││││晚餐都是有人把便當放在門口││││。│├──┼───────────┼──────────────┤│11│證人即應召小姐阮弦(│1.指示伊性交易之應召站上游為│││即附表編號5女子)於│微信暱稱「ohyesbaby」之人│││警詢中之證述│。伊做全套及半套性交易。2.││││每天應召站業者都會到伊房間││││跟伊收取性交易的錢。3.旅││││館房費不是伊支付的。│├──┼───────────┼──────────────┤│12│證人即男客 陳正輝 於警詢│在捷克論壇看到性交易廣告後,│││中之證述│加入對方Line通訊軟體聯絡性交││││易之過程;約好時間地點後,伊││││前往旅店,跟櫃台人員點個頭就││││直接上樓,上樓後敲301房間的││││門,小姐就開門,伊就進去性交││││易,是全套性交易服務,價格是││││1小時3300元,是交給應召小姐││││等語。│├──┼───────────┼──────────────┤│13│證人即男客 賴宗承 於警詢│透過Line通訊軟體上看到性交易│││中之證述│廣告及聯絡性交易之過程;是全││││套性交易服務,價格3500元。│├──┼───────────┼──────────────┤│14│證人即男客 許宏賓 於警詢│在捷克論壇看到性交易廣告後,│││中之證述│加入對方Line通訊軟體聯絡性交││││易之過程;是全套性交易服務,││││價格1小時3300元;性交易價錢││││是直接交給應召小姐。│├──┼───────────┼──────────────┤│15│證人即男客邱瑜於於警│伊在Line通訊軟體上接到性交易│││詢中之證述│廣告、及後來聯絡性交易之過程││││;是全套性交易服務,價格1小││││時3700元。│├──┼───────────┼──────────────┤│1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有多名東南亞女子長期居住於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旅館等情,佐證上揭犯罪事實。│││品目錄表(對旅館扣押部││││分)、扣案之旅客住宿表││││1批、收費表1批、旅館日││││營業報表││├──┼───────────┼──────────────┤│1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佐證上揭犯罪事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對各該應召小││││姐房間扣押部分)、扣案││││之性交易不法所得、潤滑││││液、(未拆封及使用過之││││)保險套、帳本、垃圾桶││││內衛生紙團││├──┼───────────┼──────────────┤│18│被告鄭憲欽住處內蒐證照│被告鄭憲欽住處架子上有張貼「│││片12張│1漱」(指漱口水)、「2潤」(││││指潤滑液)、「3套」(指保險││││套)、「4紙」(指衛生紙)、││││「5巾」(指毛巾)、「6沐」(││││指沐浴乳)之標籤,並存放大量││││相應物品,足認被告鄭憲欽確有││││每日提供上開物品並送至奇異果││││旅館之應召小姐房內;且由其長││││期提供潤滑液、保險套等性交易││││用品至旅館內交予年輕之外籍小││││姐等情,亦足認被告鄭憲欽明知││││該等小姐係從事性交易,而有妨││││害風化之犯意。│├──┼───────────┼──────────────┤│19│109年6月1日上午11時21│當日被告2人背著大包物品,前│││分至中午12時22分間旅館│去奇異果旅店,在櫃臺查前看名│││監視器、路口監視器翻拍│單後,前往3樓房間送貨給應召│││照片共25張、15張(其中│女子、收款,被告鄭憲欽並幫小│││15張附於109年度偵字第│姐搬運行李,其後被告2人下樓│││23113號卷後)│,被告鄭憲欽與店長 蘇挺祥 打招││││呼聊天、一同至戶外抽菸,之後││││被告2人一同騎乘1輛機車離開等││││情,證明上揭犯罪事實。│├──┼───────────┼──────────────┤│20│應召小姐及男客之手機訊│聯絡性交易之訊息,佐證上揭犯│││息翻拍照片│罪事實。│├──┼───────────┼──────────────┤│21│搜索現場照片│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2人及其集團共犯,共引誘、容留或媒介如附表所示5名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請分論併罰而論以5罪。被告2人、微信暱稱「ohyesbaby」之人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應召站機房共犯,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鄭憲欽供稱每月約獲得3萬元左右之利潤等語,故核其自109年4月至6月初,共領有約2個月之犯罪所得共約6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意旨另指警方搜索旅館時,於701號房查獲應召小姐NGUYENTHIDONG、於703號房查獲應召小姐TRANTHIKIMHOA部分,被告 蕭振宏 於警詢中辯稱:701、703號房應召女子不是我們的等語;經查依該2間內所住應召小姐於警詢中所述之應召機房上游帳號、收費標準、及男客陳述之應召機房名稱,與其餘在3樓查獲之應召女子及男客所述內容,確實完全不同,701、703號房之應召女子確實可能不是被告2人所屬之應召業者所經營,故尚無事證足認被告2人亦涉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上開7樓查獲之2名女子從事性交易之犯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檢察官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109年6月3日晚間查獲之應召小姐一覽表┌───┬─────┬───┬────┬───┬────┬─────┐│編號│應召小姐姓│應召廣│國籍│年齡(│查獲地點│開始在此旅│││名│告之花││查獲時││館從事性交││││名││)││易時間│├───┼─────┼───┼────┼───┼────┼─────┤│1│NGUYENTHI│琪琪│柬埔寨│29歲│301號房│109年5│││GIAU│││││月下旬│├───┼─────┼───┼────┼───┼────┼─────┤│2│TRONGTHI│勾勾│越南│31歲│302號房│109年4│││BICHCHI│││││月3日│├───┼─────┼───┼────┼───┼────┼─────┤│3│VOTHI│baby│越南│28歲│305號房│109年5│││THUY│││││月初│├───┼─────┼───┼────┼───┼────┼─────┤│4│黎氏玄珍│雪芙│越南│24歲│310號房│109年5││││││││月19日│├───┼─────┼───┼────┼───┼────┼─────┤│5│ 阮玉弦 (│ 歐陽妮 │越南│24歲│311號房│109年4│││NGUYEN│妮││││月19日│││NGOCH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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