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仁豪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育鎧
楊馥年 吳承祐 朱思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868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本院答詢表3紙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