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仁豪 上列上訴人請求被告 王育鎧 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1,22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8,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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