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聲明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說明。
五、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六、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七、符合繼承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