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劉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彩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