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4號原告 陳英哲 被告 賴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1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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