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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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陳啟文
李月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6134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查詢表等各在卷為證,是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金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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