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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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三號
聲請人北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聲請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因無理由,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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