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楊信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廣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萬3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若有繳納調解費,請檢附單據影本後,自行扣除)。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楊廣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上開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出入道路位置。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