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榮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榮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7,6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于傑法官莊佩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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