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月29日延長羈押在案。本院經調查公訴人所舉證據並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7年3月12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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