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8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854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