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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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傳裕
葉岩泉前一人葉育成輔佐人上列被告間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