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張仁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