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780號民國94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985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靜茹
法官吳幸娥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