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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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15號上訴人甲○○
乙○○(即 邱冠魁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蕭俊龍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葉大殷律師
劉志鵬 律師 陳秋華 律師複代理人 湯詠瑜 律師
張勝傑 律師 王雪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