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209號
上訴人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洪堯欽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李奇穎 律師
甲○○住台北市○○○路○段○○○號8樓丁○○住同上被上訴人丙○○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2樓訴訟代理人 余俊儒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街○段○○○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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