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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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簡字第7322號),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