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劉嘉堯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後於同年五月二十日停止羈押,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其受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七月,行執完畢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解返本院,本院認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