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酈長春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按自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同年十月五日止,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0三四號偽造文書案【有期徒刑三月】,並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由本院續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