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犯如附表所列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又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
6月有期徒刑,均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原確定判決等主文諭知沒收銷燬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4日│96年1月13日│96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96年偵字1468號、│96年偵字1468號、│96年偵字1468號、││關年度及案號│2024號│2024號│2024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後├───┼────────┼─────────┼────────┤│事│案號│96年基簡字526號│96年基簡字526號│96年基簡字526號││實├───┼────────┼─────────┼────────┤│審│判決│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基簡字526號│96年基簡字526號│96年基簡字526號││判├───┼────────┼─────────┼────────┤│決│判決│96年6月2日│96年6月2日│96年6月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1513號│96年執字1513號│96年執字15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