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